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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药学会是苏州市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市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苏州市药学会对外称#中国药学会苏州分会#,英文名称: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Suzhou Bran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苏州市地方药学专业性学术团体,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科教兴市的方针,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依靠科技进步,为我市的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药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江苏省苏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会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民政局是本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2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科学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等学术活动;
(二) 编辑出版药学科技信息资料;
(三) 普及药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药学科技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等任务;
(四) 向党政机关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
(五)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六) 开展科学认证,提出药学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教学培训等工作;
(七) 开展国际的药学和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和国外药学科学技术团体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开发活动,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医药事业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苏州市药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规定,凡我会会员经报江苏省药学会及中国药学会备案,同时也是江苏省药学会会员、中国药学会会员;
3、具有药师、助教、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药学和药学有关的科技人员;
4、其它市级科技学会会员,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外籍会员
凡从事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外籍科技人员。
(三)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团体。
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 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须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本会会员2人介绍,向所在县、市级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由各县、市药学会报本会审核,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二)外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须由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本会会员2人介绍,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具备上述有关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对药学科学技术有杰出成就,热心支持、赞助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或非药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五) 由本会理事会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团体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技术咨询,可要求本会给予组织科技项目的评估及成果鉴定;可要求本会协助有关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七)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八)外藉会员寄赠有关学术资料,相互沟通倍息,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荐专家来苏讲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凡触犯法律,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的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制定学会学术活动计划;
(十一)筹集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十二)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能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源共享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事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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